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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验厂标准介绍,疫情下劳工审核标准常见问题及解答(一)
2024-01-05
        验厂标准是跨国公司在采购产品或下达生产订单之前,对中国企业按照跨国公司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行为守则对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劳工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直接审查。客户会要求他的供应商在质量、社会责任(人权)、反恐等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在下订单之前会检查工厂状况,工厂的验厂结果在符合客户接受标准的情况下,才会下订单。近期全国多地疫情反复,为了疫情防控,有些城市不得不摁下暂停键。一些打工人们可能会因此遇到疫情管控无法返岗上班的情况,有被隔离的,有因为封控需要居家办公的。小编也遇到了这种情况,既然遇到,既来之则安之,放平心态,听从安排。我们在配合防疫要求的同时,也一起来复盘一下疫情期间,工资该怎么发。
        Q: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A: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A: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Q: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如何支付工资?
        A:对属于依法隔离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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