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木材法规EUTR认证简介
许多年来非法采伐和有关大规模的森林采伐一直是一个全球问题并已经产生了广泛而负面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在经过多年对这个问题予以全面的调查之后,现在由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开始正式提出,他们将制定、推行并实施新的法令以禁止森林、木材和木制品的非法交易。
于2008年修订的美国雷斯法案(Lacey Act ), 2010年公布的欧盟木材法规,以及澳大利亚2011非法砍伐法案均设定了新的足以影响全球的森林和木材行业合法框架。
这些新的法律要求将使所有大小型森林公司,第一级和第二级木材加工商,木制品的外贸商和零售商们必须承担执行尽责调查的法律义务,最大程度地证明他们所经营的产品是按照原产国相关法规合法采伐的。和现在那些在市场通行并已执行多年的自愿认证体系不同,行业标杆将受到这些新法规严格的法律要求驱动而不限于执行一系列自愿标准。那些不能调整自身实践的公司将面临被赶出欧美和澳洲市场的风险,无法得到这些市场的认可,也可能将来在其他国外市场遭遇同样的命运。欧盟和澳大利亚正在考虑实施的处罚措施意义重大,很有可能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禁止进口商进口木材和木制品。
要素
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 资料
(Ⅰ)产品描述。
(Ⅱ)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2. 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应该估及以下方面:
(Ⅰ) 以合用的法规即核查、鉴定计划,FLEGT许可,CITIES许可等来保证符合性。
(Ⅱ)特殊树种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在资源国/资源国中的地区的非法采伐活动的普遍性。
(Ⅳ)对原产国的任何制裁/武装冲突。
(Ⅴ)供应链的复杂性,即锯材的采购,很明显,来自单个锯木厂的单块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评估,但是一个带抽屉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好几个工厂或者好几个锯木厂,甚至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使问题复杂得多。如果评估程序和相关的书面证据表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是可忽略不计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欧盟市场。但是如果存有疑问,还必须进入“风险减轻”程序。
3. 风险减轻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法规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法规,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欧盟将委托监督机构,而且将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网址,像SGS、BV等国际认证机构已经被欧盟批准作为监督机构并提供尽责调查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