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下半部分内容:
第五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证书内容】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认证覆盖范围(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保护、管理及保密;也包括对知识产权实施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或者业务环节,如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等);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认证类别;
(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
(八)认证标志;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证书有效期】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第三十条【证书标志】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图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
第三十一条【证书和标志管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暂停、撤销或者注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企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二条【公共查询】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证书使用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监管职责】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解释规定】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知识产权认证目录(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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