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3月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中要求,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通知,目前可以申请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适格主体只能是过渡期之前的既存主体,也就是在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自5月5日起各生产企业可提报生产许可证申请。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办理依据如下: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令第750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规范性文件】《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级烟草专卖局(未设立县(区)级烟草专卖局的,向市州级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地县(区)级烟草专卖局(或市州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所在县(区)级烟草专卖局初审,市州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县(区)级烟草专卖局(或市州级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4.申请人所在县(区)级烟草专卖局(或市州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零售许可证(电子烟)一并送达。